离婚的时候尽管商定了子女抚养费,但随着孩子逐步地长大,关于扶养孩子的用度也是一直上涨,这个时候能不能请求增添抚养费呢?或者是因自己原因没能力支付子女抚养费的一方,是否也可以要求减免子女抚养费。下面上海离婚法律咨询网小编为大家介绍一下子女抚养费增加或者减免的条件,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1、请求增添子女抚养费三项条件
基于两边对子女的法定扶养责任,以及抚养费的数额以有利于子女的康健生长为准则,在原定的离婚和谈或离婚讯断肯定的数额已显然不行时,子女当然有权请求父母增加抚养费。为此,《婚姻法》第37条第2款规定,子女在必要时可以向父母中的任何一方请求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子女请求增添抚养费的情形常为以下两种:
(1)跟着物价的上涨,经济生活程度的进步,原定的扶养数额已难以满足几年后的实际需要,无法维持当地实际生活水平;
(2)子女因上学、抱病等缘故缘由,所需要的费用已超过原定的数额;
(3)有其余合法理由应当增加的。
2、请求减免子女抚养费的三个前提
相对应子女可因特殊原因要求支付超过原定数额的抚养费,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父母,在具备以下情形时,也可以要求减少或免除支付抚养费:
(1)因为长时间抱病或损失劳动才能,没有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2)因犯罪被收监改造,无力给付的。
(3)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后,继父或继母愿意负担子女所需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的。
需注意的是,无论请求增添还是减少抚养费,在增添或减少抚养费的特殊情况消失时,对于增加抚养费的,可以要求恢复按原定数额支付;对于减少或免除抚养费的,应当恢复给付。
3、抚养费领取形式的变通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形式,一般是现金支付,也可以是实物抵付,当然实物抵付时,应以同子女共同生活一方有相应的经济收人为宜。抚养费的支付周期,一般是逐月支付,或者是双方商定的一个特定期间支付。有条件的,或者是有可能以后难以找到对方支付抚养费的,可以要求一次性支付。有给付抚养费义务的一方,无经济收人或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抚养费。
经过上文上海离婚法律咨询网小编对子女抚养费增添或是减免的前提的内容,咱们能够清楚请求增添或减免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由当事人商议解决,商议不成的可向法院提起诉讼,由法院来解决。如果您还有其他的子女抚养的问题欢迎咨询上海离婚法律咨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