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也可以撤销吗?知名上海婚姻律师解答所谓的可撤销婚姻,是指婚姻当事人以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威胁对方或亲友的人身自由、健康、荣誉、名誉、财产,迫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一方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可以撤销婚姻。在以下两种情况下,可以申请撤销婚姻:一是被胁迫结婚的,被胁迫的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另一方在婚姻登记前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民法典》将一方未如实告知重大疾病的情况从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婚姻,充分保护自然人的婚姻自由权,尊重其意愿,并将选择权归还当事人。
以案释法
案例11999年5月,年轻女子王在一家酒店工作时遇到并爱上了比她大4岁的印刷厂工人楚。经过一段时间的深入了解,王认为他们的性格不一致,并提出终止恋爱关系。楚坚决反对这一点,并多次威胁说:如果王没有嫁给他,他会杀死她的家人。由于受到楚的威胁,2001年12月,王违背了意愿,与楚办理了婚姻登记手续。在一起生活中,楚经常因为生活琐事而与王打架。随着矛盾的加深,王决定通过法律手段终止痛苦的婚姻关系,因此王起诉法院,要求依法撤销与楚的婚姻关系。经调查,法院认为,在王与楚结婚前,楚确实有威胁、恐吓等言行。王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法院裁定王与楚的婚姻属于可撤销婚姻,并予以撤销。
案例21980年,13岁的小梅被拐卖到偏远山区。15岁时,她和杨住在一起。小梅的抵抗失败了,杨的家人严格照顾她。16岁时,小梅生了一个女儿。刚满20岁,杨及其家人被迫登记结婚。与此同时,小梅也试图逃离杨家,但经过几次努力,她没有逃脱。后来,她生了两个孩子。再加上长期的共同生活,杨及其家人也像亲戚一样对待小梅。小梅逐渐放弃了离开的想法。然而,随着孩子们的成长,生活压力越来越大,小梅和杨之间的矛盾激增,一度达到了无法共同生活的程度。知识渊博的小梅在得知自己可以申请撤销婚姻后,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与杨的婚姻。
法官说法
01、你能随时申请撤销婚姻吗?
申请撤销婚姻是有时间限制的,这也是为了督促当事人及时行使权利。因胁迫结婚并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因重大疾病未如实通知的,另一方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今年,自计算之日起继续计算,诉讼时效暂停、中断或延长的规定不适用,即法律上所谓的“排除期”。也就是说,如果被胁迫方在这一年内没有申请撤销婚姻关系,那么被胁迫方就失去了申请撤销婚姻的权利。
从什么时候开始计算一年的?
一是自被胁迫方结婚登记之日起计算,即被胁迫方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效力;二是自被胁迫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计算,即被胁迫方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决定是否申请有关部门撤销其婚姻效力。这种情况主要考虑到,在被胁迫的婚姻中,一些被胁迫方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知名上海婚姻律师如绑架、被绑架的妇女被迫与他人建立婚姻关系。这些妇女在被他人限制人身自由之前无法申请撤销婚姻效力。因此,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被胁迫方必须在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申请撤销婚姻效力。
无效婚姻的申请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客观上有法律无效,就可以随时申请。
02、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此时,可撤销婚姻的法律后果与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完全相同,即婚姻没有法律约束力,双方没有基于合法婚姻效力的权利和义务,不适用夫妻人身关系的法律规定,一方与另一方的血缘关系及其配偶之间没有婚姻关系。男女双方不得以配偶的身份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一方死亡的,生存方不能以法定继承人的资格继承死者的遗产的,只能按照《民法典》第1131条的规定处理遗产问题,规定:依靠被继承人支持的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支持的人,可以分配给适当的遗产。也就是说,被撤销婚姻的男女是同居关系,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进行处理。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财产的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出生的子女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就是说,被胁迫的一方或被欺骗的一方可以在没有过错的情况下向另一方索赔损害赔偿。当然,如果双方都隐瞒了重大疾病等过错,就不能要求损害赔偿。
03、重大疾病是什么?
《民法典》没有明确哪种疾病是重大疾病。根据《母婴保健法》第八条的规定,婚前医学检查的疾病包括严重传染病、指定传染病和相关精神疾病。2006年,中国保监会和中国保险业协会制定了重大疾病行业标准的定义。30种重大疾病有统一的行业定义和索赔标准,供参考。
04、所有被胁迫结婚的婚姻都可以以此理由申请撤销吗?
答案是否定的。虽然被胁迫的一方在结婚时受到胁迫,但经过长期的共同生活,他们可能会与另一方建立一定的关系。婚姻关系很好,特别是当他们有了婚姻和孩子时,家庭关系可能已经稳定。被胁迫的一方在恢复人身自由后一年内没有申请,而是基于孩子和其他原因生活在一起。如果双方在一起生活中再次发生冲突,他们就不能以当时被胁迫为由申请撤销婚姻。在上述情况下,小梅和杨在结婚时确实受到了胁迫,但在恢复人身自由后,由于子女等原因,他们没有及时申请撤销。两人发生冲突后,申请超过法定时间,只能提起离婚诉讼,不能以被胁迫结婚为由申请撤销婚姻。
05、可以撤销婚姻的申请人。享有撤销权的人可以依法申请撤销。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和第一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中被胁迫或者欺骗的一方有权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这不同于无效婚姻的申请人,因为无效婚姻的申请人除了婚姻当事人外,也可以是利害关系人。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求撤销婚姻。
要求结婚的,应当自胁迫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可以要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
要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百零五十四条无效或者撤销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也没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取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按照无过错方的原则作出判决。重婚造成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犯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出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和子女的规定。
知名上海婚姻律师讲婚姻无效或者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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