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或者承包经营的,其收款人为夫妻共同财产,债务也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但解释过于笼统,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还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民法通则》关于夫妻离婚债务的规定是什么?下面上海优秀离婚律师为您解答。
《民法通则》自2021年1月1日起颁布,已被废除。
一.《民法典》关于夫妻离婚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1.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关系的建立。如果没有夫妻关系,就没有夫妻共同债务。在婚姻关系建立之前,夫妻是没有法律联系的独立民事主体,任何一方的债务当然是他们的个人债务。婚前个人债务,即使由于行使撤销行为或承认无权代理行为或因停止条件的成就而发生,仍为婚前个人债务。当然,根据《民法典》中夫妻财产约定制的规定,夫妻一方或双方的婚前债务可以在婚后约定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旦有明确的协议,一方或双方的婚前个人债务将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
2.个人在婚姻中承担的债务。
就像婚前个人债务可以通过协议成为夫妻共同债务一样,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共同生活而承担的共同债务也可以约定为个人债务。但是,该协议不得以逃避债务为目的,否则该协议无效。此外,夫妻将共同债务约定为个人债务的效力仅限于夫妻内部。除非有证据证明第三方知道或同意该协议,否则该协议不能对抗第三方。如果有证据证明第三方知道或同意该协议,夫妻仍应对该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承担的债务。
无论婚姻关系是否存在,夫妻双方都有权完全独立控制自己的个人财产。除非夫妻明确约定为共同债务,否则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所承担的债务应为一方的个人债务。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即使经营期间的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也不会影响债务作为一方个人债务的性质,因为一方自愿将经营收入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是一方对自己财产的处罚,法律不需要限制或附加条件。
4.夫妻一方擅自利用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承担的债务。
婚姻存续期间,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从事经营活动,对方事后不知道也不认可,经营活动所承担的债务为一方个人债务。由于从事经营活动所需的资金数额较大,经营活动由夫妻双方共同决定,一方不得擅自决定。这种行为已经超出了夫妻家庭代理权的范围。在实践中,经常会发生这样的情况,即一方擅自从事夫妻财产的经营活动,另一方不知道或不同意,但事后不反对夫妻共同生活的经营收入。如果他们负债,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吗?在这种情况下,应该是夫妻共同债务,因为不反对夫妻共同生活的经营收入的一方实际上已经认可了另一方从事的经营活动。
在中国,相关民法典是中国对相关合法公民的保护,以保护这些公民的合法债务。离婚时,婚姻双方应当按照中国的有关规定相应处理。合法维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关人民法院应当按照这些要求处理。上海优秀离婚律师
静安律师答<民法典>第1064条:夫 | 离婚后一方个人借债 离婚不离家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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