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离异之后,随着婚姻关系的解除,一方产生的债务又与另一方无关。但是如果存在离婚不离开家的情形,如果离婚后一方向别人借钱,对方是否也不还钱?2014年10月13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对该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宣判,判决被告张某和李某共同偿还原告贾某借款本金85000元。被告人张某与被告人李某原为夫妻关系,两人虽已结婚多年,但由于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最终双方在2018年8月选择了离婚协议。很快,离婚消息被8岁的儿子小张发现,并开始哭泣。为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庭,双方最终达成妥协,在没有复婚登记的情况下,就像往常一样在一起生活。2019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因做生意需要,向朋友贾某借款85000元,并为其出具据欠条。之后因被告张某经营不景气,导致其无法偿还债务。经过原告多次询问,但张某均以没有偿还为由拒不还钱。无可奈何,原告贾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张某、李某共同偿还借款本金85000元及利息5553(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0%)(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0%)。
在诉讼中,被告张某虽承认欠款事实,但是认为这款与前妻李某并无关系,因为二人已经于2018年8月协议离婚,而该款是发生在离婚后,所以此款属于离婚后个人借款,应由我个人来承担,故不应把李某列为共同被告。被告李某辩称,离婚后虽然仍与被告张某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对被告张某借这笔款并不知情,且该笔借款也未用于共同生活。另外,共同生活期间所有支出均是由我个人负担,我有正式工作,有固定的收入。
在庭审中,原告放弃了对利息部分的主张,仅要求被告偿还本金85000元。同时还查明,被告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李某使用,并多次到银行取款,且二人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经法院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贾某与被告张某的借贷关系依法有效,受法律保护,故被告张某应偿还其向贾某所借的款项。被告张某虽然与李某于2018年离婚,双方也原本不应该存在共同偿还离婚后一方所借款的法律基础,但是被告张某的银行卡经常提供给被告李某使用,李某也多次用张某的银行卡去银行取款,且二人协议离婚后对外仍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属于离婚不离家的情形,致使贾某无法知晓二被告离婚这一重大事实。也正基于这一重大事实,原告贾某才向被告张某提供借款,故李某在应认定为此案共同还款人,故对二被告的抗辩不予采纳。鉴于上述情况,故法院作出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上述判决。 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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