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免费咨询律师 财产性关系到个人的切身利益,面对离婚财产争夺,更应理性思考。一般而言,夫妻财产可在协议离婚时协商处理。双方因协议发生争议或无法达成一致时,只能请求人民法院裁决。夫妇财产分割的规则是什么呢?广东常正律师事务所王镇德律师解析。
关于夫妻财产分割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4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除有下列重大理由外,不予支持,但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夫妻一方隐瞒、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的,
㈡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一方需要医治的重大疾病,而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5条夫妻一方婚后所得的个人财产,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6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拥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赠与人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前撤销赠与,另一方当事人请求判令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赠与人可以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撤销赠与)。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视为只赠与子女一方的,该不动产应当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夫妻双方出资购买、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不动产,可以根据双方父母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订立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向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在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将该不动产归属于产权登记的当事人,并将尚未归还的贷款认定为当事人的个人债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还贷所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按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的一方予以补偿。
第12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的住房,产权属于一方父母,离婚时,另一方主张分割该住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房时的出资,可视为一项债权。
第14条当事人以登记离婚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如不能达成协议,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不能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第16条夫妻一方以借贷名义,将夫妻共同财产借给另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应视为双方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按借贷关系处理。
王镇德律师补充说:
夫妻之间财产分割的原则。
一是男女平等的原则。离婚财产分割体现了这一原则,即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分配权,并承担同等的责任;
二、照顾子女及女方利益原则。这种“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给女方一些生活上有特殊需要的财产,如住房等。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财产,不得列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有利生存,方便生存的原则。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在分割时,应尽可能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的需要,使物品发挥其使用价值。不可分割的财产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的原则分配给一方当事人,分得方当事人应当依照公平原则,根据离婚时的实际情况给予对方当事人相应的补偿;
权利不能滥用的原则。离婚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不得将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不得以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为由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配偶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因共同生活所消耗、毁损、灭失,另一方不予以补偿。
夫妻之间财产分割的注意事项。
上海免费咨询律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书面形式约定财产归属或者口头约定的,离婚时应当按照约定处理,但规避法律和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约定无效。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分别管理、使用和处分,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离婚时该财产归各自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