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为原还款协议提供担保的,当超过诉讼时效,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新的还款协议时,新的还款协议对担保人不再具有约束力,担保人继续提供担保的,担保人继续承担法律责任。 接下来,上海经济合同法律师将逐一介绍。
一、如保证人在通知书或收据上的签署超过消灭时效,可否视为保证人的复职?
最高国家人民通过法院在《关于企业超过其他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制度效力存在问题的批复》中规定:“根据《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明确规定的精神,对于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学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设计确认,该债权债务结构关系应受法律环境保护”。该批复规定借款人在使用上述通知单上签章的行为发展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产生不同诉讼时效重新开始计算(中断)的法律风险后果。但该批复没有我们针对这些担保人在超过信用担保期限和诉讼时效期间后签收催款通知的法律经济后果作出相关规定,也没有制定详细信息区分通知的内容对重新确认社会行为发生效力的影响。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中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规定的精神,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在司法社会实践中,我们自己认为在催款通知上签名的担保人的责任进行确定企业可以通过适用该批复的规定,但应当严格审查通知的具体研究内容,审查担保人有无重新表示他们愿意选择继续发展承担还款或担保公司责任的意思就是表示,如果担保人有继续教育承担法律责任的意思表示,则可以理解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了新协议,新协议对担保人有约束力;如果担保人没有中国继续承担经济责任的意思表示,则不能视为重新确认债务或提供融资担保。
实践中,贷款人往往根据财务会计的需要,要求担保人签字确认,隐瞒行为的真实目的,而担保人往往因缺乏法律知识而陷入贷款人设计的收债陷阱。 这显然对担保人不公平。 保证人明确继续承担责任的,是指保证人放弃时效抗辩权,仍然承担法律责任。
二、企业公司法人的职能管理部门能否可以作为担保人?如属于无效担保,则由谁承担社会责任?
单位的职能管理部门之间不能自己作为一个担保人,债权人知道学生或者我们应当知道如何保证中国人为影响企业公司法人的职能相关部门的,保证施工合同无效,因此发展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保证人的职能部门及企业具有法人不承担社会责任;债权人不知道保证人是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参照我国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建设提供重要保证的规定信息处理,债权人应举证证实其不知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经济适用〈中华民族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重大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人员提供有效保证的,保证工程合同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教师应当知道保证人为实现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环境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债权人不知保证人为提高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容易造成的损失,可以参照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数据处理”。
根据企业担保制度适用的范围和对象进行不同,合同的担保公司可以划分为具有普通法上的担保和特别法上的担保。
1.普通法担保
普通法担保是普通法规定的适用于普通民事关系的担保形式。 例如,《民法通则》、《担保法》和《物权法》规定的担保、抵押、质押、留置权、保证金等,属于英美法系担保。需要指出的是,《物权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主要是担保物权,而《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不仅包括担保物权,还包括非担保物权。
2.特别法上的担保
特别法中的担保是指适用特别法规定的特定民事关系的担保方式。如我国《海商法》、《票据法》、《企业破产法》、《民用航空法》等规定的船舶优先权、船舶抵押权、船舶优先权、担保权、破产优先权、民用航空器优先权等担保方式是一种特殊的法律担保方式。
根据担保财产的不同形式,合同担保可分为人身担保、物质担保和金钱担保。
1.人的担保
人的担保,又称为企业信用风险担保,是指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其个人财产和信用为债务人进行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以保证为基本结构形式。此外,还有一个连带债务、并存的债务能力承担等特殊教育形式。保证,是指基于保证人的债权人的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代债务人履行政府债务问题或者自己承担环境民事法律责任。在我国现行法上分为系统一般需要保证和连带责任制度保证;连带债务,是在多数债务人场合下,每个债务人之间都有一种义务向债权人清偿全部通过债务的现象;并存的债务管理承担,也叫附加的债务资本承担社会或者存在重叠的债务承担,是指第三人加入债的关系,与原债务人共同发展承担同一产品责任的现象。新加入的债务人已经不是从债务人,其债务方面没有及时补充性,因而无先诉抗辩权。债权人可直接向他主张债权,从而大大增加了债权能够实现的可能性。
2.物的担保
物的担保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而特定财产所设立的担保。换言之,如债务人或第三者所拥有的某项动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利被视为清偿债权的标的物,则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时,债权人可改变该财产的价值,并获清偿其优先权,而该抵押形式可使其债权得以变现。对物担保可分为不转让所有权的对物担保和转让所有权的对物担保。前者是担保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和优先权,后者是让与、保留所有权等非典型物的担保。
3.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是否是一种独立的担保方式,是学者们公认的。 因为钱也是一个东西,所以从本质上讲,钱的安全也可以包括在东西的安全中。 但货币毕竟是一般的等价物,是一种特殊的东西,货币作为担保的主体与其他物品作为担保的主体有重要区别。 因此,在法律上,货币担保作为一种不同于抵押品的独立担保方式。所谓金钱担保,是指以金钱为标的物的担保,即在债务之外还支付了一定数额的金钱,而一定数额的金钱损失是否与债务的履行有关,使双方产生心理压力,促使其积极履行债务。保证债权的实现。 其主要方式有存款、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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