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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同律师介绍居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时间:2022-07-05 10:59 点击: 关键词:上海合同法律师,居间合同

  合同简单的来说,也就是中介合同。同时居间合同也是一种双务的、有偿的合同。关于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以及居间合同的法律有什么规定?这些都是大家所需要了解的。以下是上海合同律师关于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的详细介绍。

上海合同律师介绍居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概念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呈报订立条约的机遇或许供应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人的权力义务

  《中华国民共和国合同法》

  (一)【不得请求领取报酬】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应该就有关订立条约的事项向委托人照实报告。

  居间人有意瞒哄与订立条约无关的首要究竟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进条约成立的,不得请求领取待遇,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二)【应该支付报酬】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进条约成立后,委托人应该根据商定领取待遇。对居间人的待遇没有商定或许商定不明确,按照本法第六十一条(条约见效后,当事人就品质、价款或许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

  (三)【均匀担负居间人的报酬】

  第四百二十六条因居间人供应订立条约的前言办事而促进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四)【居间举止的费用】

  第四百二十六条居间人促进条约成立的,居间举止的用度,由居间人负担。

  居间人未促进条约成立的,不得请求领取待遇,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上海合同律师介绍居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委托人的主要义务

  1、支付居间报酬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未订立合同的,委托人可以拒绝支付报酬。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2、偿付费用的义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费用。

  注意事项

  居间合同是中介常用到的一个合同,关系到了居间人和委托人的利益,因此签订时要注意以下事项:

  保密约定

  如委托人需要保密要做出居间人的保密约定

  在签订居间合同时,若委托人要求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则应在居间合同中体现出来。此时,居间人就负有对委托人信息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保密的义务。居间人如违反该义务致使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上海合同律师介绍居间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该权利可以分为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和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以上就是由上海合同律师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的法律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找上海合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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