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类型?
今天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就企业在承包过程中,缔约过失责任的原因及类型给大家展开讲解,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企业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管理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的信赖自己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环境损害国家赔偿经济责任。它是作为一种发展新型的责任公司制度,具有中国独特和鲜明的特点:只能产生于缔约过程设计之中;是对依诚实信用风险原则所负的先合同法律义务的违反;是造成影响他人信赖利益损失所负的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有效弥补性的民事主体责任。
(一)承包过失责任的原因
缔约过失责任的前提是企业在承包过程中存在不规范行为。主要包括:
1.恶意谈判。许多经营者认为,合同未成立前的行为是不受约束的,甚至利用恶意谈判来拖延对方的商业竞争,作为一种良好的竞争手段。通过与竞争对手谈判,一家公司的运营商剥夺了另一方与其他公司合作的机会。这种恶意谈判会使公司面临缔约上过失的法律风险。
2.应当公开的信息未公开的。这种情况是缔约过失责任的常见原因。企业在签订合同时,经营者认为对方没有要求就不必向对方说明商品或权利的缺陷,或者经营者为了促成交易而故意隐瞒缺陷。这种法律风险体现在企业已经签订的合同中。缔约过失责任的法律进行风险产生于签约过程,但其往往存续在合同履行社会活动中,法律关系危机与法律环境风险因素之间时间差比其他相关合同签订过程的法律制度风险更长。
(二)承包过失的责任类型
根据现行法律,缔约过失责任主要包括以下10类:
1、恶意磋商。
2、欺诈谛约。
3、违反人格、人格尊严等诚实信用原则的合同。
4、要约擅自撤销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5、合同订立一个过程未尽通知、保密等义务给对方企业造成经济损失。
6、不保护合同,侵犯了对方的人身权利和物权。
7、未订立合同的缔约过失责任。
8、无效合同的缔约上过失。
9、合同变更或解除时的缔约过失责任。
10、合同信息不被追认的缔约过失承担责任。
二、如何避免企业避免承包过失纠纷?
由于国内经济合同法没有规定缔约过失责任制度,司法实践在处理无效合同或解除纠纷时一般遵循无效合同处理原则。立即责令返还财产、赔偿损失、追偿财产等。在处理合同不成立、无效、解除等纠纷时,应注意过错责任的认定。企业要避免承包中过错纠纷,应注意以下几点:
(一)在厘定法律责任的范围时,根据相关司法实践的经验,缔约上过失的范围应包括因订立合约而引致的损失、解决纠纷的开支、未能取得正常合约收益等,这些应是缔约上过失的范围,并应在权利持有人寻求赔偿时加以考虑。
(二)应注意责任界限的划分,主要根据当事人过失的主客观原因进行划分:
1、如果企业合同管理无效是一方当事人利益主体进行资格不具备,则应确认该当事人可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赔偿对方当事人因此我们造成的损失。
2、因双方丧失合同主体资格而导致合同无效的,双方应承担合同损失的责任,并共同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无效合同是指一方采取欺诈、胁迫的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采取欺诈、胁迫手段的一方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并赔偿对方因此受到的损失。
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当事人应当自行承担缔约上过失。
以上是《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及企业应如何避免缔约纠纷》的相关内容。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企业经营者在遭受他人恶意协商造成的损害时,往往会认为双方不签合同就不能追究对方的责任,觉得自己倒霉。导致企业合法权益得不到实现,负面结果造成新的法律风险。为避免因缔约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建议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委托上海合同纠纷律师对合同进行前期审核以规避风险,检查合同条款是否完备、合同内容是否合法,从根源上降低缔约过失纠纷的可能性,维护企业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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