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们

上海律师网隶属于上海市华天成律师事务所 ,律所成立于1998年, 拥有近200人的律师团队,各领域均有专家级律师坐镇 ,平均执业年限在5年以上 ,70%以上律师获得法律硕士学位。24年来,秉承专业化、规模化、品牌化、国际化的发展理念,为数以万计的客户提供了优质的服务,解决各类疑难纠纷案件上万起,其中不乏重大案件,在业界赢得了良好的声誉和客户的信赖。 获得优秀律师事务所、司法系统先进集体等多项荣誉称...

律师团队

律师团队

开庭辩护

律所荣誉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律所环境

合同纠纷

最新文章

随机推荐

相关推荐

上海合同纠纷咨询

主页 > 合同纠纷 >

新客站律师谈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时间:2021-10-23 15:55 点击: 关键词:静安区律师,装修装饰合同,上海静安房屋合同纠纷

  近年来,由于房地产行业的迅猛发展,装饰装修行业也实现了蓬勃的发展,装修公司也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在大街小巷。但是随着而来的有关装饰装修过程中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加,并且由于装饰装修工程标的的类别不一,施工内容繁杂,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对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规定不甚明了,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无法确切认定装饰装修合同性质、如何适用法律、属不属于《建筑法》调整范畴以及对是否应对施工方资质进行严格要求等问题。并且在房地产迅猛发展的背景下,其中因个人家庭住宅的装饰装修引发的纠纷更是逐年攀升,实践中更是出现由于施工手续粗糙、合同所对应的设计图纸、预算以及施工材料不甚明确的情况下,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中固定总价的内容和范围产生纠纷。
 

  在此情况下,本节以因装饰装修合同产生纠纷的案件裁判文书为研究对象,以2017年以来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裁判文书为主要范围,归纳、提炼装饰装修合同裁判的理念和趋势,以期对我国案例的研究来指导司法实践,并希望对此进行一些有益的探讨。截至2021年9月,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中输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检索出民事裁判文书309577篇,其中,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的有103篇,由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的有 2800篇,本节选取其中5例典型案例梳理其裁判规则。
 

  在具体案例的选取上,本节遵循以下“三个优先”原则。第一,优先选择审判层级较高的裁判文书。第二,优先选择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第三,优先选择审判日期较近的裁判文书。通过形式和内容两个方面的筛选,本节最终选择(2020)陕民再160号、(2019)渝民再126号、(2019)云民终138 号、(2018)苏民终 820 号、(2020)冀 06 民初41号这5篇裁判文书作为本节研究标的,其中,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例有 4篇,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有1篇,裁判日期为2020年的案例有2篇,2020年之后(不含 2020 年)的案例有 3篇。
 

新客站律师谈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1.装饰装修合同的定义,装饰装修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装饰装修工程承包人之间就装饰装修工程签订的,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根据工程标的的不同分为“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和“大型、非家装工程装饰装修合同”两种。
 

  2.装饰装修合同的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3 条之规定可知,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同时在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8条,也明确了不动产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确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依据不动产所在地原则适用专属管辖。因此装饰装修合同作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一种,当然也适用专属管辖的原则。而对于其中的家庭装饰装修合同而言,由于其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不受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属管辖的约束。
 

  3.装饰装修工程的优先受偿权,由于装饰装修工程分为“工装”和“家装”两种,后者在司法实践中通常被认定属于承揽合同而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此“家庭装饰装修合同”不受《建筑法》的约束, 因家庭装修合同引发的纠纷适用法律对承揽合同的相关规定,因此对于家庭装饰装修也不适用建设工程中优先受偿权的相关规定。

  但是对于前者“大型、非家庭装修工程合同”而言,由于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对于此类装饰装修合同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相关法律规定。根据《民法典》第 807 条之规定可知,对于发包人经催告后仍然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就折价或拍卖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以及2020年最新修订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7条:“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请求工程价款就该装饰装修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也明确规定了装饰装修工程中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4.装饰装修合同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区别,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是指发包人与设计人就为完成特定的设计任务而签订的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两者都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范畴,但两者也存在很大区别。

  首先,两者性质不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而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其中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则属于承揽合同。

  其次,对于施工方有无资质要求不同。由于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因此与无资质的施工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而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言,必须要求设计单位有相应的资质。

  再次,两者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要求不同。由于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因此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但是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来说,由于承包方的工作成果主要是提供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等,与其他案由中承包人的合同主要系在工程现场完成、工程成果直接物化至不动产显著不同,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在判断案涉装饰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中,应当首先明确,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列至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因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所以在判断案涉装饰装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来认定。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对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的要求更符合施工合同的一种,因此将其认定为施工合同更为适宜,因此,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由此可知,在本案中原告惠东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并无相应的资质,并且案涉属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因此即使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但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人民法院在审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案件时,如果发现以下几种情况的应当注意:首先,在对装饰装修合同性质的认定时,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新案由规定的内容判断,即在最新案由规定中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列于建设工程合同项下,基于此可以判断装饰装修合同的属性为建设工程合同;其次,在依据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不能明确工程价款数额的情况下,可以采纳经司法鉴定确定的数额;最后,应当明确的是建设工程是否验收备案不能直接证明当事人达成的施工合同的效力。此外,在发生以下情况的时,人民法院不应当予以支持:第一, 在装修工程施工方以保障装修工程安全而接收建设工程施工方为保障施工而聘用的门卫、安保及保洁等,但装修工程施工方未对此安全文明施工费用的负担与装修工程承包方协商而直接请求承包方承担的;第二,在确定当事人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合同中仅对付款条件进行约定。   上海静安房屋合同纠纷律师事务所

 

新客站律师谈关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裁判规则 http://www.htclawfirm.com/htjf/4289.html
以上文章来源于网络,如果发现有涉嫌抄袭的内容,请联系我们,并提交问题、链接及权属信息,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涉嫌侵权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