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是一种重要的知识产权,它为发明人或其他权利人提供了一种保护其创新成果的方式。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需要明确声明其发明的技术特征,以便专利局和公众理解和评估该发明的独创性和可行性。一旦专利获得批准,专利权人就可以对其他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损失。但是,有时候侵权行为并不显而易见,可能需要对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解释和界定。本文上海法律咨询网将讨论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界定问题,特别是针对已经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不能重新纳入保护范围的问题。
一、法律案例
以下是一个案例,可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已经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不能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原则和应用。
2016年,甲公司申请了一项专利,专利名称为“一种可穿戴式智能手表”。该专利主张了一种可以测量心率、计步、通知、定位等功能的可穿戴智能手表。该专利还规定了一些具体的技术特征和要求,包括一个用于读取和显示信息的屏幕、一个用于连接无线网络的芯片等。
在2018年,乙公司推出了一款类似的可穿戴式智能手表,并在市场上获得了一定的成功。甲公司发现乙公司的产品存在侵权行为,并起诉乙公司侵犯其专利权。在诉讼中,乙公司认为其产品并没有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因为其产品采用了不同的技术方案,不符合甲公司专利的技术特征要求。然而,甲公司指出乙公司的产品采用了与其专利中排除的技术方案相同的技术特征,即乙公司的产品采用了一个不同于甲公司专利的芯片来连接无线网络。甲公司认为乙公司试图将已经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重新纳入专利保护范围,这是不允许的。
在法庭审理中,法官认为甲公司的专利并未覆盖乙公司产品中采用的芯片技术,因为甲公司在专利文件中明确排除了该技术方案。尽管乙公司的产品与甲公司专利中所述的技术特征存在相似之处,但由于乙公司使用的芯片技术不同于甲公司的专利,因此乙公司的产品并不构成对甲公司专利权的侵犯。法院最终裁定,乙公司并未侵犯甲公司的专利权。
二、法律原则
根据中国专利法,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享有排他的权利。专利权人有权禁止他人在专利权范围内进行制造、使用、销售、进口等活动。然而,在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必须考虑专利文件中对技术特征的限定和排除。如果技术方案已经明确排除,不能以技术特征等同的方式重新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中国专利法第23条规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由权利要求书的内容确定。权利要求书应当包括权利要求,说明书和说明书附图等。权利要求应当根据说明书的内容进行解释。权利要求中的专利权利要求必须由技术特征所限定,而且这些技术特征必须能够在该领域内与已知技术区别开来。权利要求中不应当包括说明书中已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
换句话说,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该由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确定。权利要求书中的技术特征必须与已知技术区别开来,并且不能包括已经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这意味着,即使侵权行为与专利权要求书中所述的技术特征非常相似,如果侵权行为采用的技术方案被明确排除,则不得将其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中。
三、上海地区的相关规定
在上海,根据《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在专利权的判断中,应当根据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该法规规定了对专利侵权行为的判断标准,并强调排除原则的应用。
《上海市知识产权保护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在专利权的判断中,应当根据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专利权人提出专利权侵权的,应当举证证明被诉行为构成对其专利权的侵犯。专利权人所主张的专利权保护范围,不得超出权利要求书的内容。权利要求书中已明确排除的技术方案不属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因此,根据上海的法律规定,在确定专利侵权行为时,应考虑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并遵守排除原则。
四、结论
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是关键。专利权人应确保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对技术方案进行了准确和明确的限定,遵守排除原则,以免出现专利权保护范围的误解。
在侵权行为被指控时,被告方可以依据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进行判断,以确认被指控的技术方案是否已经明确排除,不能重新被纳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如果技术方案已经明确排除,则不能作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的组成部分。
因此,在专利侵权案件中,法院应该根据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来判断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最后,上海法律咨询网认为,作为专利权人,必须了解专利文件中的权利要求书的重要性,并遵守排除原则,以确保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得到正确确定,从而维护自己的权益。
专利权人主张优先权时的举证责任 | 上海法律咨询网专利侵权诉讼程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