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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商标律师 商标注册申请要点

时间:2020-12-31 10:08 点击: 关键词:上海专业商标律师,上海专业商标纠纷律师

  上海专业商标律师,​2018年4月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进行第四次修订。新修订的《商标法》将于2019年11月1日起实施。《商标法》的修改主要明确了不正当注册的处理方式,增加了商标代理机构的责任,规范了商标代理行为,加重了对商标侵权行为的惩罚和赔偿。在《商标法》第四次修订一周年之际,笔者想借本文对新《商标法》施行一周年作一简要回顾。

上海专业商标律师 商标注册申请要点

  第一,第4,30条:对恶意注册商标的前端打击明显加强。

  2019年《商标法》对恶意商标注册进行了调整,其中第四条规定:“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这一规定成为国家知识产权局打击商标恶意注册的有力武器。

  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布的公开数据显示,自新法律实施以来,国家知识产权局共发布3135份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的《商标驳回通知书》,在商标审查阶段对恶意注册和囤积商标的各种行为进行打击。本文通过对已发布的《商标驳回通知书》的梳理,指出目前商标法第四条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

上海专业商标律师 商标注册申请要点

  短期内提交大量的商标注册申请,显然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所需。

  举例来说,申请人德州澳雪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的商标申请量已达1477件,其中在2019年6月至2020年1月之间,申请量已超过1100件,明显超出了正常生产经营的需要。商标驳回决定已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其中关于申请人的决定就达1082条,在相关驳回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表示:“贵方短期内提交的大量商标注册申请,包括申请文件,明显超出了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属非正当目的恶意申请商标注册,应予驳回”。

  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数量较多,标志近似;

  举例来说,申请人郑某某申请注册了74个商标,其中包括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如“GIFANXI”、“CharrisKellenCHARLIEKAIRN”、“Fellegorma”等。申请注册的74件商标中,67件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以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为由予以驳回。在相关驳回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指出:“你除申请该商标外,还申请了‘迪奥恤’、‘VICTORIAGUQI维多利古琦’等商标,这是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有一定知名度的近似商标作为商标的行为,属恶意恶意注册商标,不能用于其他用途,申请人涉嫌伪造营业执照,应予驳回。”

上海专业商标律师 商标注册申请要点

  大量申请注册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点名称;

  比如:江西赣境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注册161枚商标,绝大多数是注册著名地名和景点名称,如“田螺岭”、“五道庙”、“慈姑岭”等,因违反了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开发布的商标驳回决定,139枚商标被驳回。在有关驳回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明确表示:“你们大量申请注册有一定知名度的地名、景点名称作为商标,属于不正当使用商标,应予驳回,并应予公告。”

  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商标以外的其他商业标识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驳回决定,这类被驳回的商标涉及到了大量的抄袭对象,包括游戏名、影视名、茶名、约定俗称的某一类公司名、电商名、NBA明星或篮球名、知名主播或淘宝网红名、酒庄名等。比如:厦门众通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申请102个商标,其中包含大量抢注他人游戏名称,包括“火线之王”、“银河巨富”、“剑仙江湖”等,并且所有商标均指定使用于第41类“在电脑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游戏厅服务”等服务之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决定中,有79项是针对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的驳回决定。NDA指出:“贵公司大量申请注册同游戏名称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标,是一种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在公开的驳回决定中,国家知识产权局重点打击的恶意注册行为基本符合2019年4月发布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指南》7.1条关于第4条适用的具体情形。与此同时,笔者还检索到138份与第四条相关的驳回复审裁定,其中134份是因为申请商标违反了第四条的规定而维持驳回裁定。《商标法》第四条已成为商标审查实践中的一个重要环节,成为商标恶意注册的一个重要先导。

  第二,第33条和44.1条:第4条在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中的适用。

  该条款不仅是国家知识产权局在商标审查工作中规范恶意注册行为的重要工具,也是第33条和第44条第一款规定的第四项实体法中适用异议和无效宣告程序可以适用的条款,为第四条在打击恶意注册的各个阶段发挥作用提供了依据。

  上海专业商标律师了解,目前我国依据《商标法》第四条裁定不予注册的案例已超过20起。举例来说,国家知识产权局在《第29712188号“中渠ZHONGQU”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2020)中,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和第三十五条,决定对29712188号“中渠ZHONGQU”商标不予注册,并指出:

  他说:"被异议人在众多商标类别中大量申请注册商标,超出了其正常的经营使用范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尽管中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根据先申请原则,对商标是否准予注册进行审查,但商标本身的价值应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标志,而商标注册应以具备使用意图为前提,以使商标本身的价值得以发挥。如果申请者为了商业利益而囤积商标,显然违背了商标的内在价值,也会影响商标的正常注册秩序,甚至妨碍在商品经济条件下诚信经营的经营者的正常经营,那么这种旨在大量抢注、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的行为应予制止。对商标注册提出异议的,不予受理。”

  在无效宣告案件中,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所以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只能适用于对2019年11月1日以后注册的商标所提起的无效诉讼。据我所知,国家知识产权局最近已经有依据第四条做出了无效宣告决定的案例,相关判决也将很快公布。

  另外,从目前公布的驳回裁定和异议裁定来看,目前适用第四条的案例仍然强调要考虑“大量申请”,主要打击的对象还是批量恶意注册和商标囤积行为。但是,对于《商标法》第四条的适用,笔者始终认为,只要同时满足“恶意”和“不宜使用”两个条件,该条款在理论上是可以适用的。最近,国家知识产权局开始了《商标审查和审理标准》的修订工作,希望通过对不同程序中第四条的适用情况的梳理,进一步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打击。

  第19.3条和68.1(3)条:禁止商标代理机构代理恶意注册商标,并显著加大了对违规代理商标代理机构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我国《商标法》长期以来禁止商标代理机构在明知委托人恶意申请商标注册的情况下开展代理行为。2013年商标法第十九条明确规定了商标代理机构在开展商标代理业务中应遵循的原则和应承担的义务。第三款还规定:“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本法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不得接受委托人的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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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专业商标律师 商标注册申请要点 http://www.htclawfirm.com/Statement/sbqq/57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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