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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冒注册商标罪 上海侵权纠纷律师

时间:2021-04-29 16:41 点击: 关键词:上海侵权纠纷律师,假冒罪,假冒纠纷律师

 假冒注册商标罪 ,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上海侵权纠纷律师

  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

  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

  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

  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

  立案标准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三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二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二)假冒两种以上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上海侵权纠纷律师
 

  第8条、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相同的商标”,是指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完全相同,或者与被假冒的注册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足以对公众产生误导的商标。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产品说明书、商品交易文书,或者将注册商标或者假冒的注册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等行为。

  第13条、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该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定罪处罚。

  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假冒注册商标犯罪,又销售明知是他人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基本案情

  2018年7月1日,刘某在购买高铁票时发现自己被限制高消费,无法购买高铁票。查询后得知,法院根据有关判决书及执行裁定书,将A公司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刘某作为A公司登记的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因此被限制乘坐高铁。但刘某根本不知道有A公司这家公司,也不是其股东及法定代表人。

  后刘某经查询A公司工商登记内档发现,刘某曾于2009年10月委托张某作为代理人从事A公司的设立及注册登记行为,但刘某本人对上述事宜并不知情,工商内档中委托书及所有申请文件上的签名也并非刘某本人签署。刘某也不认识A公司的另一名股东任某。

  同时,刘某发现A公司工商内档中刘某的身份证有效期为2006年5月8日一2026年5月8日。但事实上,刘某身份证曾于2008年丢失,刘某在身份证丢失后办理了身份证补办手续,补办身份证信息受理时间为2008年10月8日,有效期为2008年10月8日-2028年10月8日。也就是说,2009年10月办理A公司设立及注册登记过程中使用的身份证是刘某遗失的已失效的身份证。

  2018年10月,刘某认为张某、任某、A公司在申请行政许可的过程中未经刘某同意使用刘某已丢失的身份证件,未经刘某同意以刘某名义设立公司,侵犯了刘某的姓名权为由将张某、任某、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停止侵权,撤销刘某作为股东的工商登记,并赔偿损失。

  在庭审中张某答辩称,自己当时只是B公司招商部的员工,为了引入A公司入驻B公司名下的办公场所,才根据B公司提供的材料代为办理A公司的工商登记事宜,对刘某姓名被冒用的事情其不知情。A公司与任某均未出庭

假冒注册商标罪 上海侵权纠纷律师
 

  此外,在诉讼中经鉴定机构进行笔迹鉴定,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书,认定A公司申请工商登记的材料中“刘某”签名并非刘某本人字迹。

  二、法院判决

  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A公司的登记注册材料中刘某的签名非其本人所签,也未经刘某同意或授权,使用刘某的姓名注册成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该行为确实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现刘某要求被告A公司停止使用其姓名,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于法有据,应予以支持。A公司注册登记材料中的另一名股东即被告任某,现有证据不能证明登记注册材料中任某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不能排除他人冒用其姓名的可能,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原告要求被告任某承担相应责任,本院难以支持。被告张某事前未经审核,未受原告委托,事后未经刘某追认,以刘某委托代理人的名义,申请注册成立公司,其主观上有过错,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原告姓名权的行为,原告要求被告张某承担侵权责任,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张某是为了自己的利益,还是为了别人的利益,为谁工作等都与本案无关,因为不论其为自己还是为别人工作,都不能侵犯原告的姓名权,故被告张某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信。上海侵权纠纷律师

  原告为证明被告A公司注册在工商登记材料中的刘某的签名非本人所签而支付的鉴定费15,000元,系因被告A公司、张某侵犯原告姓名权产生的损失,故原告要求予以赔偿的诉求,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A公司、任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相应诉讼权利的放弃。

  ........

  判决如下:

  一、被告A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对原告刘某姓名的使用,撤销与原告刘某姓名相关的工商登记;

  二、被告A公司、张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鉴定费损失15,000元;

  三、驳回原告刘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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