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作者许可,微信《如懿传》在微信官方账号上发表,供他人阅读。侵权吗?出版书籍时,有些内容偷偷借鉴别人的贴吧文章,违法吗?近日,成都市锦江区法院通报了两起侵犯作权案件。上海市著作权律师带您一起看看这两个案例。
案例一
微信微信官方账号出版他人小说侵权
未经作者许可,一家网络信息咨询工作室利用其微信官方账号向公众提供后宫如意传在线阅读服务。《后宫如懿传》的作者认为,该工作室侵犯了其作权,并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认为
成都市锦江区法院认为,被告未经原告许可,向公众提供与作权人作品一致的内容,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择的时间和地点取得作品,侵犯原告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充分考虑侵权人的主观恶意、工作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性质、后果等因素,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确定赔偿金额为4.5万元。
案例二
书籍内容抄袭贴吧文章补偿
2014年至2016年,赵在百度贴吧发表了5篇与著名演员有关的文章。2018年,一家出版社出版了梁的相关书籍,共21.1万字。赵发现,20多页的内容超过6500字,与他发表的文章相同或相似,于是起诉法院停止侵权,赔偿损失。
法院认为
法院认为,梁的书与赵文章相同或相似的部分不是原创的。虽然这部分只占书中的3%,但它构成了剽窃,侵犯了赵的版权。出版社在出版过程中未履行合理的关注和审查义务,侵犯了赵的版权,应当依法与作者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由于赵的实际损失和出版社侵权利润金额不确定,综合考虑作品类型、作品和作者知名度、市场销售、影响范围、侵权性质、剽窃程度、主观过错和赵防止侵权支付公证费、律师费合理支出,确定赔偿金额为3万元。
法律法规
《著作权法》第十一条第四款规定,在作品上签字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作者,无相反证明。
《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一项规定,未经作权人许可,应当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侵犯作权或者与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根据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根据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金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停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给予不足50万元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有下列侵犯作权行为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视频作品、计算机软件等作品未经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书籍;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人许可,复制发行录音录像;
(四)制作、销售假冒他人签名的艺术品。
第二百一十八条销售是本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款。
加强对作权的保护。一方面,国家需要控制网络环境,禁止关闭从事侵权活动的非法网站,在很大程度上打击盗版和盗窃作权,严厉处理此类犯罪分子,最大限度地保护原作者。另一方面,原作者应具备维护其合法权利的能力。要注意版权保护,及时清理电脑等用品的病毒,并留下文章的原始证明,以便在维护权利时合理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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