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修订后的《中华民族人民民主共和国环境民事诉讼法》中正式确立了中国专家辅助人制度,但也仅仅是在第79条用一句话介绍了相关研究问题:“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申请国家人民对于法院通知有专门管理知识能力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或者其他专业发展问题学生提出自己意见。”上海医疗事故律师为您讲解一下有关的情况。
随后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适用<中华全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出台,进一步分析明确了专家辅助人的相关事宜,并且将专家系统辅助人在法庭上就专业技术问题以及提出的意见,定性视为当事人的陈述。
在医疗责任纠纷方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赔偿责任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人民法院民事诉讼程序》的有关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民事诉讼程序的解释》 ,于2017年12月14日起生效。
《解释》对《中华民国》作出了修改中华民国指明了专家助理的制度,即: “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通知一名或两名具有医学专长的人士出庭,就案件的专家意见或其他具体事实问题发表意见,以及如果人民检察院申请通知一名或两名具有医学专长的人士出庭发表意见在法院许可的情况下。
他应通知具有医学专长的人出庭。前款规定的医疗鉴定人的意见,视为当事人的陈述,反复询问应当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扮演一个非常重要的角色。与专家证人不同,我国现行法律对专家助手的权利和义务没有明确规定,但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专家助手的权利和义务可以概括如下:
一、专家辅助人的权利
(一)了解相关案件进行具体实际情况。专家辅助人接受当事人的聘请,对专业发展问题研究做出的论述,应当是一个基于企业基本案情的论述。
(二)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这项权利是专家助理最核心的权利。通过对案件所涉及的专业问题的分析和讨论,可以帮助法官发现案件的客观事实。
(三)问评估师。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第61条就规定: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可以询问专家。”因此,对鉴定人权利的追究,对于削弱“鉴定人审判”现象,避免司法鉴定不公具有重要意义。
(四)收取合理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2条明文规定“人民法院准许当事人申请的,相关费用由提出申请的当事人负担。”专家辅助人作为某领域的专业性人才,为当事人及法官提供专业的“技术指导”,应当具有收取合理费用的权利。
二、专家辅助人的义务
(一)提交意见应当符合客观、科学的要求。法庭需要一名专家助理的原因必须是案件涉及的专业领域超出了当事人和法官的能力范围。这时,专家助理提出的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就显得尤为重要,首先,专家助理应遵循客观性和科学性。
(二)由司法人员、当事人和对方的专家、助理提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中华民国民事诉讼解释的规定,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同时,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也可以与所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的问题进行交叉质证。
(三)仅在专业范围内提供专业意见。专家辅助人负责在庭审中对专业问题进行论述,同时也只能就案件涉及的专业性问题给出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23条即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具有专门知识的人不得参与专业问题之外的法庭审理活动。”
该条将专家辅助人的活动限制在其专业范围内,而不得干扰除此之外的庭审过程,因此在庭审中,审判人员对涉及专门性问题的事实调查结束后,专家辅助人就应当退出审判区。
(四)按时出庭。专家辅助人可以作为一个诉讼参与人,也应当严格遵守法庭工作纪律,按时出庭。
上海医疗事故律师认为,以医疗服务纠纷为例,医学涉及到的问题方方面面,只有我们根据中国具体案情,有针对性的分析解决问题,才能得到真正有效发挥管理专家辅助人的“辅助”作用。尤其是针对鉴定意见,为了使专家辅助人能够通过充分发表自己意见,其有权了解鉴定人的鉴定过程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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