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人们的婚恋观念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不少人在结婚之前就已经开始了同居生活,并在此期间互相给予彩礼。然而,由于各种原因,这些人最终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继续共同生活下去。在这种情况下,就会产生一个问题,那就是双方对于彩礼的返还问题。上海离婚律师为您解答一下有关的问题。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况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且未共同生活的情况,如果给付的彩礼金额较大,那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返还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二条规定:“男女双方要自愿结婚,不得强迫和介入。”根据这一规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就不能认定双方已经成婚。因此,彩礼是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给予的,双方之间并不存在合法婚姻关系,所以彩礼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没有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按照习惯或者诚信原则处理。”因此,如果按照当地的习俗,男方在求婚时给付了一定金额的彩礼,且女方没有表示反对,那么男方的返还请求应当得到支持。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财产关系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有关规定。”因此,如果双方在给付彩礼时已经明确约定了返还的条件和方式,那么应当按照约定执行。
例如,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就是这样的情况。男方在向女方求婚时给付了30万元的彩礼,后来因为种种原因两人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男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返还彩礼。法院经审理认为,男方给付的彩礼是在未成婚的情况下互相赠送的,虽然男方未能如愿结婚,但是这不能单方面导致他所付出的财产失去保护。因此,法院判决女方应当返还男方所给付的30万元彩礼。
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
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虽然男女双方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根据事实上的共同生活行为,也可能构成事实婚姻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彩礼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彩礼的返还请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予以酌情考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夫妻应当一同管理家庭,共同维持家庭生活。”这表明,在夫妻关系中,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家庭财产的管理和维护,包括彩礼。因此,如果男方在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况下,与女方有了共同生活行为,那么他要求返还彩礼的请求就需要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予以考虑。
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以下因素:
双方的婚姻意愿如果双方有意在未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那么男方的返还请求应当得到支持。因为这表明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男方给付的彩礼是为了表示对女方的爱意,是基于建立婚姻关系的前提下给予的。但如果女方明确表示不愿意与男方结婚,那么男方的返还请求就难以得到支持。
双方的财产贡献如果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男方为女方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那么男方的返还请求也应当得到支持。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给付的彩礼可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一部分,女方不应该单方面占有。
彩礼金额的大小如果给付的彩礼金额较大,那么男方的返还请求也应当得到支持。因为这表明男方在对女方表示爱意的同时,也为女方提供了一定的经济支持。如果女方单方面保留了这笔彩礼,那么就会导致男方在经济上受到了不公正的待遇。
但是,如果给付的彩礼金额较小,那么男方的返还请求可能会被驳回。因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给付的彩礼不足以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女方单方面占有也不会对男方造成经济上的重大损失。
双方的过错行为如果男女双方在共同生活的过程中,存在重大的过错行为,例如男方有婚外情,或者女方有违反法律的行为,那么男方的返还请求可能会被驳回。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之间的关系已经失去了信任和尊重,男方给付的彩礼也已经失去了原本的意义。
总而言之,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已共同生活的情况,对于彩礼的返还请求,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三、结论
综上所述,上海离婚律师提醒大家,对于男方要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请求,需要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予以考虑。如果男女双方尚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且给付金额较大的,应当予以支持。但如果双方当事人未办理结婚登记且已经共同生活的,需酌情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共同生活情况,对返还请求予以部分支持或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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