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发展和人们价值观的变化,婚姻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现在的婚姻,已经不仅仅是一份感情的事情,更是涉及到财产的问题。所以,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也越来越重要。在上海这样一个现代化城市,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更是备受关注。本文上海律师事务所将对上海地区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相关法律进行探讨。
一、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概念及法律依据
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婚姻关系中的财产归属问题达成的书面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法律规定。因此,在夫妻关系中,可以通过订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对家庭财产进行内部分配,这是完全合法的。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婚姻家庭财产分割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效力作出了明确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书面达成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予以承认。
二、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
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中,夫妻财产制度的约定是重中之重。夫妻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债务承担等方面所采取的一种制度安排。我国《婚姻法》规定了两种夫妻财产制度:一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二是夫妻协议财产制度。
夫妻共同财产制度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法律规定的个人财产和依照《婚姻法》规定的夫妻协议财产以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制度的特点是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共同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该根据《婚姻法》的规定进行。
夫妻协议财产制度是指夫妻之间通过书面协议约定的财产制度。夫妻协议财产制度的特点是夫妻双方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由约定财产归属和管理方式。因此,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中,夫妻双方可以通过约定夫妻协议财产制度来达成自己的分配方案。
但是,在夫妻协议财产制度中,夫妻双方的意愿表达必须要真实有效,否则无法生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合同自成立时生效。因此,在签订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时,夫妻双方应该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否则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三、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优先保护原则
在处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时,应该遵循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的原则。因为,事实物权人是最先享有财产权的人,具有最先要求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因此,在订立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时,夫妻双方必须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公平原则,不得损害第三人合法权益。
四、不动产权属确认的方式
在婚内财产分割中,不动产的权属确认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在中国,不动产的权属确认主要是通过产权登记来进行的。但是,在婚内财产分割协议中,产权登记不能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唯一依据。因为,在婚内财产分割中,夫妻双方可以约定不动产的归属,即使产权登记上的所有人不是夫妻双方,也可以根据协议的约定来确定不动产的权属。因此,产权登记只能作为确认不动产权属的一个参考依据,不能作为唯一依据。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中,规定了不动产登记的基本程序和要求。其中,不动产登记的主要功能是确认不动产权属和权利限制情况。在不动产登记中,登记机构只是确认登记人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不涉及夫妻之间的财产分割问题。
因此,在婚内财产分割中,确认不动产的权属应该根据夫妻双方的协议约定为准,同时应该结合产权登记、房产证、合同、发票等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考虑。只有在经过综合考虑后,才能够最终确定不动产的权属。
五、结论
在婚姻关系中,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是一个比较敏感的问题。因此,在处理夫妻之间的婚内财产分割问题时,应该遵循夫妻自愿、平等、诚信、公平的原则,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遵循优先保护事实物权人的原则,同时要考虑产权登记、房产证、合同、发票等其他证据,进行综合考虑,最终确定财产的归属。只有这样,才能够保障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实现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
在上海市的实践中,上海市人民法院通过审理一些婚姻家庭财产纠纷案件,对婚内财产分割协议的处理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要求和建议。例如,在处理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时,应该注重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避免一方被迫签订不合理的协议。此外,应该注重财产证明的完备性和真实性,避免因为证据不足而无法确认财产归属问题。
总而言之,上海律师事务所认为,在处理婚内财产分割问题时,应该注重法律的规定,遵循法律的原则,维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应该注重协议的约定,尊重夫妻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有在这样的前提下,才能够维护婚姻家庭的和谐稳定,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