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无效婚姻。
冒用他人身份证登记的婚姻纠纷。
应该如何处理。
主编说:这是20年前发生的离婚纠纷事件。男女双方在登记结婚时,女性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女性借用姐姐的身份证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后,双方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案件法院的处理意味着认定婚姻关系不成立,双方解除同居关系的处理。近年来,还发生了类似的事件。小编找到了当时的审判文件,整理成了这个案例的文章。
原告:文某琴,女,1982年7月6日出生。
被告:谢某国,男,1978年6月15日出生。
事件事实:谢某国与文某琴相识,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初按农村风俗举行婚礼。同年7月11日,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时,由于文某琴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使用姐姐文某怀(1976年4月8日出生)的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证明结婚证明上记载的女性姓名为文某怀。
如何处理此案,有三种分歧。
第一,应认定夫妻感情破裂,允许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具体意见》第四条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欺骗对方,欺骗结婚证书,可以允许离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贯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进行结婚登记,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件的一些意见》第一条一方或双方当事人隐瞒结婚时的年龄,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证明书,现在一方提出离婚,作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或登记结婚处理的问题,我们认为非法同居关系、事实婚姻关系的共同特征是未进行结婚登记就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隐瞒结婚年龄和隐瞒近亲关系骗取结婚证书后,一方要求离婚的事件不符合非法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的构成特征,因此不能以非法同居关系和事实婚姻关系处理,作为登记婚姻应当以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事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破裂的具体意见第四条和其他有关规定处理等待规定的精神,本案应作为离婚案件处理,并予以离婚。
第二,要宣布婚姻关系无效。由于本案处理时,妇女尚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无效》的规定,本案应作为无效婚姻处理,人民法院应根据职权宣布婚姻无效。
第三,要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本案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时,女性持有他人身份证明,在他人姓名和出生日期办理婚姻登记手续,其行为是欺诈婚姻登记行为,但女性没有持有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也没有在本姓名和出生日期进行登记,结婚证明书的女性也是他人姓名,双方已经进行婚姻登记本案男女双方之间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双方因婚姻关系允许离婚的处理不当,同时宣布婚姻无效也是结婚登记形式要求的婚姻关系,本案当事人之间不能视为婚姻形式要求,因此无效的婚姻也不能处理
审判结果:一审法院以第一意见审判,即允许双方离婚的二审法院以第三意见审判,即解除双方的同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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