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法律咨询 以下是一些法律救生常识。
1.关于刑事责任年龄。
(一)年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的;
②年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只有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毒、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才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3不满14周岁的人,对危害社会的任何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四)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004年7月27日,黑龙江省通河县凤山镇青山村,13岁男童赵强奸了一名14岁女童。2005年2月1日,女孩母女起诉赵,通河县法院判决赵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不构成强奸罪的刑事责任。9月26日,赵潜入女孩家中,用刀将她母亲砍死。2006年3月7日,赵被判处劳动教养一年零六个月。
2019年10月20日,大连沙河口区10岁女童被13岁男童杀害,女童被捅7刀。10月24日,大连警方通报,一名13岁男童杀害一名10岁女童,将不追究刑事责任,将被投入监狱接受教育。
千万不要远离那些小混混。这些少年混混往往冷酷无情,受法律保护。当他们相遇时,迅速逃离并挽救他们的生命是很重要的。
关于家庭暴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的手段致人死亡或者重伤、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上是婚前,以下是婚后。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三条受害人提出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请求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种犯罪只有在被告知的情况下才予以处理,除非受害者无法告知或因胁迫或恐吓而无法告知。
可见法律对家庭成员故意伤害(即家庭暴力)的容忍度较高,处罚较轻;现实中,家暴受害者得不到应有的保护。
通过对比得出结论,你要慎重选择婚姻伴侣,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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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然后按照这个规则,很多人提前30天申请辞职。辞职申请很多。最后总结一句话:请领导审批。
结果第三十天,领导拒绝批准。等了接下来的三十天,领导还是不批准,于是劳动者找了一个满腹委屈的律师。“单位就是不批准,违法吗?我可以走了吗?”
专业的律师会回答:你现在不能走。单位不批准不违法。因为你发的是辞职申请,属于共识解散,不是辞职通知,也不是单方通知解散。
所以,职工无故要离职,应提前30天通知单位本人将在某年某月某日离职,并要求单位配合办理交接和社保转移手续,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最后,不要写“请批准”这几个字!有了这三个字,“离职通知”就变成了“申请解除劳动合同(要约)”,就变成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双方协商解除。这个时候单位可以同意,也可以不同意,不违法。
这是一种不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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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还是接地气的法律知识。然后再分享一个。
稍有法律知识的人都知道,合同无效,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不能单方面解除,也不能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只能无效。然而,在劳动法领域,这一规则并不适用。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违背真实意思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其法律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如何处理这些无效的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也列举了上述无效情形,规定职工过错单位解除合同,职工过错单位解除合同。
也就是说,无效的劳动合同从一开始就不被视为无效,而是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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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女员工个人信息时的欺诈和“反欺诈”。由于有不少网友反映这不利于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故删除,仅保留条文。
据友@楚匡提醒,2019年2月18日,人力资源部等九部门联合规定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招聘行为促进女性就业的通知》第二条:依法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各类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人员的过程中,不得限制性别(国家规定的女职工禁止劳动范围除外)或优先考虑性别,不得以性别为由限制妇女求职就业、拒绝录用妇女、询问妇女婚育情况、将孕检作为入职体检项目、限制生育作为就业条件、区别提高妇女就业标准。各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要带头守法,坚决禁止就业中的性别歧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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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婚姻,我们不妨谈谈劳动领域一个冷门的关于婚假的法律知识。
众所周知,工人结婚,可以享受婚假。少一点人气,再婚,可以享受婚假吗?比较冷门,如果离婚后再婚,还能再享受婚假吗?
答案是:离婚后再婚的也可以享受婚假。根据劳动和社会福利厅劳社函〔2000〕84号。
比较冷门的回答:再婚的人可以再享受婚假!
这是不是突然让很多人觉得工作很兴奋很累,和老婆商量,先离婚,再复婚?放了假,过了一段时间,又觉得累了,又离婚了,又再婚了,等等,不停的享受婚假!
这个也很冷门,很有关联。
郑重声明:如果有人觉得这篇文章对自己有用,一定要特别感谢我!但如果我老婆和儿子离婚后不同意再婚,也不要怪我。我有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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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费法律咨询 我想出了一个法律常识,冷门,常用,但“不是很有用”,一出来就一起进步。
很多人都知道,《劳动合同法》规定了非常有利于劳动的“三大制度”。一是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第三,对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赔偿。三者中,“经济补偿”是最常用的一种。
但大多数人不知道“经济补偿”一词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知道《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经济补偿”的概念。
根据《劳动合同法》,正确的名称应该是“经济补偿”。
不信,可以查一下《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都是指“经济补偿”,而不是“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