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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名合同律师阐述担保合同释义及分类

时间:2023-07-28 17:12 点击: 关键词:上海知名合同律师,担保合同

  在现实生活中,担保行为还是比较常见的,担保合同就要鲜见些了。很多人都不知道担保合同是什么?担保合同包管条约分多少类,我们应先了解这方面的内容,上海知名合同律师整理了相关资料,一起来看看吧。

上海知名合同律师阐述担保合同释义及分类

  担保合同是什么

  一、释义

  为促使债务人执行其债权,保证债权人的债务得以完成,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包管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权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商议构成的,当债务人不执行或无奈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

  二、分类

  包管条约能够分为: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定金合同

  (一)保障条约(《担保法》第七、八、九、十、十一条;《担保法》法律说明第十五、十六、十七、十八)

  第一、释义

  保障人和债权人杀青的明确互相权力责任,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代为履行或连带责任的协议。

  第二、保证人的资历和范围

  1.拥有代为了债债权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

  2.其余组织主要包括:

  (1)依法挂号支付业务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

  (2)依法挂号支付营业执照的联营企业

  (3)依法挂号支付业务执照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4)经民政部分核准挂号的社会团体

  (5)经核准挂号支付业务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国度构造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同意为应用本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

  4.黉舍、幼儿园、病院等以公益为目标的奇迹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

  5.处置谋划举止的奇迹单元、社会整体为保证人的,如无其他导致保证合同无效的情况,其所签定的保证合同应当认定为有效。

  6.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本能机能部分不得为保证人。

  7.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受权供应保障的,保障条约有效。是以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根据担保法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经法人书面受权供应保障的,假如法人的书面受权局限不明,法人的分支机构应该对保证合同约定的全部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谋划治理的财富不足以负担保证责任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供应的保障有效后应该负担补偿义务的,由分支机构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企业法人有过错的,按照担保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8.企业法人的本能机能部分供应保障的,保障条约无效。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证人为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的,因此造成的损失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9.任何单元不得强令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许企业为别人供应保障;银行等金融机构或者企业对强令其为他人提供保证的行为,有权拒绝。

  第三、保障的体式格局(《担保法》第十七、十八、十九;《担保法》法律解释第十九、条)

  保障的方式有:

  (1)普通保障:当事人在保障条约中商定,债务人不克不及执行债权时,由保证人负担保障义务的,为普通保障。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1.债务人居处变换,以致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2.国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停止施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方式废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

  (2)连带义务保障:当事人在保障条约中商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负担连带义务的,为连带义务保障。当事人对保障体式格局没有商定或许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3)两个以上保证人对统一债权同时或许分手供应保障时,各保证人与债权人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应当认定为连带共同保证。

  第四、保障的局限(《担保法》第二十一条)

  1、保障包管的局限包孕主债务及本钱、违约金、侵害补偿金和完成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连带配合保障的债权人在主合同划定的债权履行期届满没有执行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

  连带配合保障的保证人负担保障义务后,向债务人不克不及追偿的部分,由各连带保证人按其内部约定的比例分担。没有约定的,平均分担。

  第五、保障时期(《担保法》第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条)

  1、普通保障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障时期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条约商定的保障时期和前款划定的保障时期,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连带义务保障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商定保障时期的,债权人有权自立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条约商定的保障时期和前款划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3、保证人按照本法第十四条划定就继续产生的债务作保证,未商定保障时期的,保证人能够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保证人对于通知到债权人前所发生的债权,承担保证责任。

  第六、保障义务的免除(《担保法》第三十条)

  1、主合同当事人两边勾通,骗取保证人供应保证的

  2、主合同债权人采用讹诈、勒迫等手法,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第七、保证人的追偿权(《担保法》第三十一、三十二条;《担保法》法律说明第二十一条)

  1、保证人负担保障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国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未申报债务的,保证人能够列入破产财富分配,预先行使追偿权。

  3、份配合保障的保证人根据保障条约商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后,在其履行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

  典质条约(《担保法》第33、34、35、36、37、38条)

  第一、释义

  典质是指债务人或许第三人不转移自有财富的占领,将该财富作为债务的包管。债务人不执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抵押物的局限

  (1)典质人所有的屋宇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典质人所有的机械、交通运输对象和其他财产

  (3)典质人依法有权惩罚的国有的地皮使用权、屋宇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4)典质人依法有权惩罚的国有的机械、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5)典质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批准典质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荒地的地皮使用权

  (6)依法能够典质的其他财产。

  典质人能够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三、抵押物的阻止(《担保法》法律说明第48、49、53、)

  (1)地皮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地皮使用权

  (3)宿舍、幼儿园、病院等以公益为目标的单元、社会整体的教导办法、医疗卫生办法和其余社会公益办法;宿舍、幼儿园、病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其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以外的财产为自身债务设定抵押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有效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许有争议的财富

  (5)依法被查封、拘留收禁、监管的财产

  (6)依法不得典质的其余财产

  (7)以法定步伐确觉得违法、违章的建筑物典质的,抵押无效

  (8八)以还没有办理权属证书的财富典质的,在第一审法庭申辩闭幕前可以或许供应权利证书或者补办登记手续的,可以认定抵押有效。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四、典质条约的订立、登记与生效

  (1)订立(《担保法》第38、39条)

  典质人和抵押权人应该以书面方式订立抵押合同,并应当具备下列内容:

  1.被包管的主债务种类、数额

  2.债务人执行债权的期限

  3.抵押物的称号、数目、品质、状态、所在地、所有权权属或者使用权权属

  4.典质担保的范围

  5.当事人觉得需求约定的其他事项。

  典质条约不完全具备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挂号(《担保法》第41、45条)

  当事人订立典质条约的,应就抵押物进行抵押登记

  办理抵押物挂号的部分如下:

  1.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地皮使用权典质的,为核发地皮使用权证书的地皮管理部门

  2.以都会房地产或许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典质的,为县级以上处所国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3.以林木典质的,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分

  4.以航空器、船舶、车辆典质的,为运输对象的挂号部门

  5.以企业的设置装备摆设和其余动产抵押的,为财产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挂号部分挂号的资料,应当允许查阅、抄录或者复印

  (3)见效(《担保法》第41条)

  典质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五、抵押的效力

  (1)典质包管的范围(《担保法》第46条)

  典质包管的局限包孕主债务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抵押权的效能(《担保法》第47、48、49、50、51条)

  1.债权履行期届满,债务人不执行债权以致抵押物被人民法院依法拘留收禁的,自拘留收禁之日起抵押权人有权收取由抵押物分手的人造孳息以及典质人就抵押物能够收取的法定孳息。抵押权人未将扣押抵押物的事实通知应当清偿法定孳息的义务人的,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该孳息。

  2.典质不破租赁。

  3.典质时期,典质人让渡已办理挂号的抵押物的,应该关照抵押权人并告诉受让人转让物已经抵押的情况;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者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

  让渡抵押物的价款显然低于其代价的,抵押权人能够请求抵押人提供相应的担保;抵押人不提供的,不得转让抵押物。

  典质人让渡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应该向抵押权人提早了债所包管的债务或许向与抵押权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抵押权不得与债务分手而独自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5.典质人的行动足以使抵押物代价缩小的,抵押权人有权请求典质人休止其行动。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者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

  典质人对抵押物代价缩小无过错的,抵押权人只能在典质人因侵害而失掉的补偿范围内要求提供担保。抵押物价值未减少的部分,仍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六、抵押权的完成

  (1)抵押权的完成前提和体式格局(《担保法》第53条)

  1.前提:债权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

  2.体式格局:(1)商议;(2)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抵押权的序次(《担保法》第54条)

  1.有挂号的按前后次第清偿、登记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

  2.未登记的按条约见效前后顺序,顺序相同的,按比例清偿

  质押合同

  第一、释义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许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领,将该动产作为债务的包管。债务人不执行债权时,债权人有权按照本法划定以该动产折价或许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债务人或许第三工资出质人,债务人为质权人,移交的动产为质物。

  第二、质押物的局限(《担保法》第75条)

  依法享有所有权并实践占领的动产、权力凭据包孕: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能够让渡的股分、股票;3.依法能够让渡的牌号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第三、质押条约的订立、交授予生效

  (1)订立(《担保法》第64条)

  出质人和质权人应该以书面方式订立质押条约。并应当包含如下内容:

  1.被包管的主债务种类、数额

  2.债务人执行债权的期限

  3.质物的称号、数目、质量、状况

  4.质押包管的范围

  5.质物移交的时候

  6.当事人觉得需求约定的其他事项。

  质押条约不完全具有前款规定内容的,可以补正。

  (2)见效(《担保法》第64条)

  质押条约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偶然生效。

  第五、质押的效力

  (1)质押的局限(《担保法》第46条)

上海知名合同律师阐述担保合同释义及分类

  质押包管的局限包孕主债务及本钱、违约金、侵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质押权的效能(《担保法》第69、70、72、条)

  1.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条约还有商定的,按照约定。

  2.质物有毁坏或许代价显然缩小的大概,足以伤害质权人权力的,质权人能够要求出质人供应响应的包管。出质人不提供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物,并与出质人协议将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者向与出质人约定的第三人提存

  3.债权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了债的,能够与出质人和谈以质物折价,也能够依法拍卖、变卖质物。

  质物折价或许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跨越债务数额的部份归出质人所有,缺乏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4.为债务人质押包管的第三人,在质权人完成质权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定金合同

  第一、释义(《担保法》第89条)

  定金是指当事人之间商定一偏向另一方给付必定数额的泉币作为债权的担保。

  第二、定金处置划定规矩(《担保法》第89条)

  1.债务人执行债权后,定金应该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2.给付定金的一方不执行商定的债权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3.收受定金的一方不执行商定的债权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三、定金条约的订立及见效(《担保法》第90条)

  (一)订立

  1.定金应该以书面方式约定

  2.当事人在定金条约中应该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

上海知名合同律师阐述担保合同释义及分类

  古人云: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讲的是凡事有提早计划,要有预备,要做到未雨缱绻。以上便是上海知名合同律师为您整理的“担保合同”相干内容,但愿对人人有赞助,谢谢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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