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美国外观专利律师 随着保护知识产权意识的增强,大多数企业通常选择在产品出口前申请目标国家的专利。作为重要的出口国之一,熟悉其专利制度应该是企业的必修课。
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授予的专利根据主题的不同可以分为实用专利、植物专利和设计专利。关于发明专利的知识,可以参考之前齐兴天推送的文章。今天主要看美国的设计专利。
1.定义。
受美国设计专利保护的物品包括为任何物品或产品所做的新颖、原创和装饰性设计。外观设计专利不能保护产品的功能或其他实用特征。
这里提到的设计包括三种方式[2]:
o装饰图片、印记、图案等。用于产品表面。
o产品的形状或结构设计。
o上述两种设计的组合。
其中,简单的图片本身不能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标的。区别设计与普通图片的主要特征是设计是否应用于某个产品。
观赏性是评价设计可专利性的必要条件。装饰性是指应用中涉及的图案或形状是发明人为了满足装饰功能而有意设计的,而不仅仅是为了满足产品的功能或结构特征而设计的副产品。
此外,作为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标的的外观设计不得含有任何歧视性或攻击性成分,也不得含有针对种族、宗教、国籍或民族的嘲讽或描述。如果设计中出现这种元素,审查员会以不符合申请人的法定要求为由予以驳回。[3]
2.申请文件。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文件包括[4]:
o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传递表。
o成本转移表。
o申请信息表。
o说明。
o附图。
o发明人的誓言或声明。
3.说明。
设计说明需要包括以下内容[5]:
o序言。
前言可能包括应用程序名称、设计标题以及与设计及其目的一起使用的文章的简短描述。需要注意的是,这些内容在前言中并不都是必须的,最重要的是设计名称。
一般来说,设计名称会采用公众熟悉的名称。在实践中,名称通常表示设计将应用于哪种产品。由于图纸中可能会出现不完整的产品图纸,设计名称中的描述将有助于审查员更快地了解设计将应用到的领域。所以设计名称不能太宽泛,比如只使用“拉环”这样的通用信息是不合适的。但是,如果设计产品包括多个组件,申请人可以在名称中体现这一特征,并将多个组件或产品作为一个整体来表达。
根据美国专利制度,专利的主体由发明人或共同发明人确定。因此,审查员在审查外观设计专利时,一般不会要求发明人修改名称或者权利要求书中的文字描述,除非存在明显的语法错误或者不明确的缺陷。由于外观设计名称往往与产品名称一致,且产品名称会在设计独有权中使用,因此外观设计名称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外观设计专利的范围。申请外观专利时,申请人应当谨慎选择外观设计名称。
o引用的相关应用程序(如果有)
o政府资助项目的声明(如有)
o图纸描述。
一般来说,外观设计专利中只需要对附图进行简要描述。但是,如果申请人选择更详细地解释图纸,这种做法将不会被禁止。
o特性描述。
申请人可以在说明书中声明发明人认为新颖和不明显的特征。在声明中,申请人可以采用“居住设计的特征”或“居住的特征”的形式。
申请人虽然可以在特征描述中描述外观设计的显著特征,但不影响审查员对外观设计可专利性的判定。最后,审查员会根据设计的整体外观来判断可专利性。因此,在实践中,一般不建议在应用中进行这样的描述。
o单一索赔。
根据第37C节的规定。F.R1.153(a),设计声明必须以标准格式解释设计,并解释应用该设计的产品名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只能提出一项权利要求。
外观设计专利申请权利要求的标准格式一般如下:
"Theornamentaldesignfor(体现所应用的符号的符号)如下所示."
如果在说明书和附图中已经合理地描述了设计及其适当的变型,权利要求的格式可以修改如下:
"如所示和所描述的那样,为(体现所应用的签名的)指定了一个定理."
实践中,括号中的内容一般用设计名称代替。
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包括附图中所有实线所示的设计。一个应用中描述的设计总是作为一个整体存在的,每个部分的重要性都是一样的。申请人不得将设计的任何部分描述为不重要的部分。
4.附图。
附图是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真实核心内容。根据37C。F.R1.152,设计专利图纸必须满足37C中所列的格式要求。F.R1.84,并包括足够的视图来充分解释申请人的设计。
o视图数量。
根据37C。F.R1.152,应用程序必须包含足够的视图来公开受权利要求保护的设计的所有特征。附图可以包括正视图、后视图、左视图、右视图、俯视图和仰视图。此外,最好在图纸中至少包含一个透视图,以三维形式反映整体设计。如果图纸包括透视图,并且通过透视图可以清楚地看到物体的表面特征,申请人通常不需要在其他视图中反映物体的表面特征。
如果六个视图中的两个或多个完全一致,则可以省略重复的视图。申请人只需在说明书中声明即可。
o截面图。
如有必要,图纸还可以以剖视图的形式描述物体的内部结构,从而实现对设计的完整描述。
o爆炸图。
爆炸图可以用来描述物体不同部分的关系和形状。
o详细视图。
如果有必要描述物体的细节,申请人可以使用局部视图在附图中进行描述。
o比例。
图纸中采用的比例应确保当图纸缩小到原始图纸尺寸的三分之二时,它们仍能反映物体的所有特征,且不会显得拥挤。图纸中无需标注“实际比例”或“半比例”等标记。当图纸被重新扫描、复制和打印时,这些标记将失去其意义。
o表面着色。
一般来说,如果没有特殊要求,附图不要求对表面进行着色。表面着色一般用于表达物体的表面特征或区分物体的实心和空心区域。为防止误解,权利要求未涵盖的部分,如虚线包围的区域,不得使用表面着色。
一般来说,纯黑色表面不应出现在图纸中,除非使用黑色来显示物体表面的颜色对比。申请人可以使用斜线来表示透明、半透明或有光泽的表面。如果物体表面之间有物质对比,可以用不同的图案来表现。这样,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可以最大化。与仅通过区分颜色来表示物体的不同表面相比,这种表示方法可以把所有不是的物体都放进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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