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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律师事务所小议罪数形态问题

时间:2020-11-18 13:51 点击: 关键词:上海律师事务所

  一、罪数概念:行为人以一个犯意,实施一个行为,符合一个犯罪构成的,就是一罪;凡是以数个犯意,实施数个犯罪行为的,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要件的,就是数罪。

  (1)异种数罪:应当数罪并罚。

  (2)同种数罪:判决以前的同种数罪不并罚,判决后的同中数罪一律并罚。

  二、法条竞合与法条竞合犯

  (1)法条竞合:刑法中有一些条文在内容上存在重复或交叉的情况。如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

  (2)法条竞合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存在法条竞合关系的数个法条的犯罪形态。

  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乙50万元定金后逃匿,甲的行为既符合诈骗罪也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

  (3)法条竞合犯的处理规则:

  1、特别法优于一般法。上例适用合同诈骗罪。

  2、在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况下,依照法律规定。(重法优于轻法)

  前者是原则,后者是例外。通常只有在法律或司法解释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适用后一原则。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同时构成一般伪劣产品罪与特殊伪劣产品罪的,择重罪处罚。

  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诈骗,同时构成诈骗罪和招摇撞骗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2011 年 3 月 1 日《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

  三、实质的一罪。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行为,但给人的感觉特别像是触犯了两个以上的罪名。

  (一)继续犯:犯罪既遂后,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形态。

  (1)特征:

  1、一个犯罪故意;

  2、侵犯同一客体;

  3、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持续、不间断的侵害。

  4、犯罪完成、造成不发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2)继续犯的类型

  1、持有型犯罪:非法持有假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非法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刑法修正案(八)》增加)、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刑法修正案(九)》增加)。

  2、不作为犯罪:遗弃罪、逃税罪、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修正案(八)》增加)、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刑法修正案(九)修改》)、丢失枪支不报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刑法修正案(九) 增加》)、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3、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拐骗儿童、重婚(有分歧)

  4、窝藏类犯罪: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毒赃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 洗钱罪。

  (3)即成犯和状态犯

  1、即成犯:行为、结果、法益、不发状态均随着犯罪完结而终结,如故意杀人罪。

  2、状态犯:行为、结果、法益均随犯罪既遂而终结,但不发状态可独立存在。如盗窃罪。

  (二)想象竞合犯:行为人实施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1)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2、该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2)想象竞合与法条竞合的区别

  1、法条之间的关系不同。法条竞合的数个法条之间天然存在相互包含的关系,而 想象竞合的数个法条本来八杆子打不着,没有关系。如开枪打仇人打碎文物中,故意杀人与过失损毁文物之间本来毫无关系,只是因为行为人犯罪的地点非常特殊而是他们之间发生了关系。

  2、结果的数量不同。比如盗割动力电线有两个结果,是想象竞合,合同诈骗只有一个结果,是法条竞合。由于想象竞合犯用哪一个罪都无法全部囊括。因而,根据结果或法益,想象竞合犯是实质的数罪,因而有的国家对想象竞合犯虽然不按数罪处罚,但要求按一罪从重处罚。

  (3)刑事责任:原则上按一重罪处理,但是有两个例外:

  1、缴纳税款后又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应当以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2、实施虚假诉讼罪,非法占有他人财产或者逃避合法债务,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 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诉讼罪的,从重处罚;同时构成其他犯 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三)结果加重犯

  (1)概念: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基本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如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就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其法定刑明显高于一般伤害罪。

  (2)特征:

  1、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额外的结果。

  2、分则条文对造成该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3、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故意或过失)。

  四、法定的一罪:两个以上的行为都构成犯罪,法律硬性规定按一罪处理。

  (一)结合犯

  (1)概念:两个以上原本各自独立成罪的犯罪行为,根据刑法明文规定,结合成 另一独立的新罪的犯罪形态。

  (2)特征:

  1、结合犯的犯罪行为,是数个可以分别构成其他犯罪的行为结合而来的。

  2、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公式:A+B=C。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一个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我国没有典型的结合犯,日本刑法中的强盗强奸罪是典型的结合犯。

  (二)集合犯

  (1)概念: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实施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的犯罪形态。

  (2)特征:

  1、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2、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刑法规定作为一罪论处。

  (3)类型:

  1、常习犯:行为人养成犯罪习性,在一定时间内反复多次实施某一行为的犯罪情形。如 79年刑法中的惯窃、惯骗:一般盗窃、诈骗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惯窃、 惯骗或者盗窃、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2、职业犯:行为人将一定的犯罪作为其职业或业务反复实施的犯罪情形。如非法行医罪。

  3、营业犯:以营利为目的反复实施某一犯罪的犯罪情形。如赌博罪中的以赌博为业。职业犯和营业犯的区别:刑法是否明确要求以营利为目的。

  五、处断的一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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