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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怎样的

时间:2020-11-13 20:39 点击: 关键词:检察院提起公诉

  我们经常可以在一些电视新闻上看到关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事件,这是检察院的一项专属特殊职能,当审查的案件符合相关规定的条件时,就可以向法院提起公诉。那么大家知道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怎样的吗?下文小编为您整理了一些相关资料,以供参考。

  一、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怎样的?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1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这里的“犯罪事实”,是指影响定罪量刑的犯罪事实,包括:

  (1)确定犯罪嫌疑人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而不是一般违法行为的事实。

  (2)确定犯罪嫌疑人是否负刑事责任或者免除刑事责任的事实。比如犯罪嫌疑人的主观状态(包括故意、过失、动机和目的)、犯罪嫌疑人的年龄、精神状态等。

  (3)确定对犯罪嫌疑人应当从轻、减轻或者从重处罚的事实。查清上述各项事实就符合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的条件。

  2、证据确实、充分。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

  3、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二、如何提起公诉?

  人民检察院决定起诉的时候,应当依法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不允许越级起诉。如果人民检察院受理不属于同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分别情况报送相应的上级或者移送相应的下级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例如,县(市、区)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当报送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后,由它向其同级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反之,地市级人民检察院受理的属于县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应移送县 (市、区)人民检察院,由它向其同级的县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三、提起公诉后多久开庭?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可知,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检察院提起公诉的条件是怎样的相关资料。通过上文相信大家对检察院是否能提起公诉有了一定的认识。想要提起公诉就必须满足上述所提到的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如果还有疑问,欢迎咨询的在线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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