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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江老城律师解析押金定金金保证金和违约金

时间:2021-12-13 08:54 点击: 关键词:松江区松江老城律师,上海松江律师事务所,五金详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遇到购买大型物品,如房屋、家具、电器等。如果没有现货,我们将与卖方签订销售协议。协议一般为:交货日期、时间、地点等,但更关键的是价格和付款方式,这需要签署一份协议,先支付部分押金、押金、押金和押金,并同意违约金。硬件的法律区别是什么?
 

  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通过书面协议提前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作为担保,以实现担保合同债权。存款是一种法律担保方式,旨在促进债务人履行债务,确保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实现。签订合同时,必须书面约定存款,并约定存款的金额和交付期限。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债务双倍返还给另一方。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应当按照约定抵消或者收回定金。保证金没有双倍返还的性质。定金是担保法中债务的一种担保方式,是合同法中违约责任的形式之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具有履行担保合同的性质。
 

  定金有两种作用:

  第一,合同正常履行时,交付方应收回押金作为价款;
 

  二、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款:即交付方违约,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定金的规定主要包括《民法通则》第89条、《担保法》第2章、《合同法》第115条、第116条、第1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担保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松江老城律师解析押金定金金保证金和违约金
 

  从担保的角度来看,存款主要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定金担保是有惩罚性的。《担保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另一方预付定金作为债权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消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退还定金。收到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退还定金。其中,无权要求退还定金和双倍退还定金的规定是定金担保的具体惩罚性表现。

  2.存款担保的主体是具体的。也就是说,债务人只能为自己提供债务存款担保。这种担保方式更方便有效。

  3.存款担保的标的物具有特定性。即法律规定的金钱偿还。

  4.存款担保有最高限额。《担保法》第九十一条规定,存款金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担保法解释》第十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存款金额超过主合同标的金额的20%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存款具有双向担保功能,是存款担保优于其他担保方式的突出特点。虽然只有一方支付一定的钱,但存款担保可以限制双方,任何一方违约,可以适用存款罚款。

  6.定金担保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合同债务,不适用于其他债务的担保或反担保。此外,大多数情况下,合同双方不能同时履行,只能分别履行债务。一般来说,支付定金的一方应当是按照合同承担金钱支付义务的一方。
 

  订金

  存款被广泛应用于日常经济活动中。严格地说,存款只是一个习惯性的术语,而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存款是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的交易需要,没有担保功能,一般交付存款作为预付款,在交易成功时,存款作为付款,在交易失败时,存款应全额退还,即使存款一方违约,仍应承担退还存款的义务。其目的无非是解决存款一方的资本周转不足,从而提高其履行能力。
 

  一般来说,存款作为预付款,不具有存款的性质。交付存款的一方主张存款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存款金额应当在合同总价的5‰以内。双方签订商品销售合同后,应当及时退还或者抵消存款。
 

  定金与定金的区别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两者之间的基本法律关系不同:与主合同相比,存款合同是从合同开始的,除非双方有特殊协议,主合同无效;双方关于存款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

  2.两者的功能不同:存款不具有债务担保功能,其功能是为一方履行债务提供一定的财务支持。存款的支付本身属于存款一方履行债务的行为。

  3.两者的作用不同:存款一经支付,就发挥制裁违约方、赔偿违约方的作用;付款后,如果一方违约,导致合同终止,收到存款的一方必须退还存款。

  4.适用范围不同:存款担保方式可适用于各种合同;存款仅适用于一方履行债务的付款合同,多见于销售合同、租赁合同、承包合同等知名合同。
 

  押金

  押金是担保物权的一种,具体的讲是质押担保的一种特殊形式,即为了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一定数额的金钱或者等价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的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从押金中优先受偿。目前,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押金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依据法律没有强制性规定即为合法的法律原则,应当允许当事人在经济活动中采取约定给付一定数额的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押金担保,在本质上属于质押的范畴。其与定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定金担保的是债权,不具有物权效力;而押金应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2、定金是法定的担保方式,而押金只是民间交易过程中习惯上采用的方式,我国法律既未明确承认也不禁止押金这种担保方式;

  3、设定人的范围不同:定金的设定仅限于被担保合同的当事人,而押金的给付可以是主合同的债务人,也可以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

  4、约定限额法律规定不同:定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押金的数额可由当事人自由约定,其数额可以高于或者低于主合同的标的额;

  5、制裁后果不同:定金具有惩罚违约方的功能,而押金仅具有担保合同义务人履行合同的作用,其对违约方的制裁仅以所交的押金为限。即,给付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无权收回押金;而接受押金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并不承担双倍返还押金的义务。
 

  保证金

  保证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留存于对方或提存于第三人的金钱。这个概念用得很广,如合同保证金,投标时的履约保证金,期货交易中的保证金、甚至取保候审中的保证金等等。

  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流行的保证金主要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其债权的实现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证金。另一种形式的保证金,是双方在合同成立时候,为保证各自义务的履行而向共同认可的第三人(通常为公证机关)提存的保证金。
 

  保证金也具有类似定金一样的担保合同实现的作用,但其没有双倍返还的功能。而且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定金的作用功能(如:合同订立的保证、合同生效的条件、合同成立的证明、或者合同解除的代价)。而这些功能是保证金不具备的。
 

  保证金留存或提存的时间和数额是没有限制的。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在合同履行前、合同履行过程中皆可;保证金的数额可以相当于债务额,并不像定金那样,其总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总价款的20%,而且必须是在合同约定时或者合同签订前给付。
 

  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由当事人通过协商预先确定的在违约发生后作出的独立于履行行为以外的给付。违约金的约定虽然由当事人自由约定,但这种自由不是绝对的,而是受限制的。我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定金与违约金都是当事人一方应向另一方交付的款项,并且都有担保合同履行的作用。但定金与违约金是不同的。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项:
 

  1、根本目的不同:定金是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根本目的,因此定金属于担保的一种形式。而违约金根本目的是制裁违约行为,是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是约束双方履行合同的一种赔偿损失。

  2、交付的时间不同:定金是签订合同时或之前预先支付的,作为签订合同或履行合同的担保,具有双倍返还的惩罚性;违约金是双方在合同种约定的,违约方应支付的赔偿金,不事先支付。

  3、发生的根据不同:定金是由当事人双方在定金合同中约定的,而违约金一般是当事人自己约定的。定金是交付后才生效,也就是说,即使双方合同约定了定金,但是定金实际没有交付,则该定金条款不生效;而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双方签字约定,就具有法律效力。

  4、确定的标准不同:定金的数额不能超过法律规定的数额,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定金最高不能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无效。而违约金因具有预定赔偿金的性质,是根据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额来确定。

  5、生效条件不同::定金是支付以后生效的,如果商品销售没有完成作为合同担保的一种方式,应当双倍偿还定金;违约金是诺成生效的,只要合同成立,违约条款处理,违约金就生效了。合同一旦签订,即法律行为生效,如有一方不按合同执行,就要按合同所签金额赔偿双倍的违约金给予对方。
 

  6、作用不相同:定金的作用:一是证明合同成立;二是保证合同履行;三是具有惩罚和预付款的作用。合同履行后,定金应当收回,或者抵作价款。违约金的作用:一是惩罚和保证。只要出现由于当事人过错,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事实的,不论是否给对方造成损失,都必须给付违约金。二是补偿侵害造成的损失。如受侵害方能举证证明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大于违约金金额时,还有权请求违约方补偿不足部分。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只要对方认为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并坚持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违约方还有继续履行合同的义务。
 

  一般情形下,没有特别约定时,订金、押金或者保证金都不是定金,没有双罚性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第一百一十八条 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要注意,根据合同的约定,有时它们在性质上就是一种定金。并且,定金和违约金是不能够同时并用。我国《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基于上述关于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及违约金理解和认识,建议当事人在经济生活中根据自己的需要,合理的选择使用;但必须明确的是:如果选择定金担保方式,则必须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定金合同的性质,且其约定必须符合法律关于定金限额的规定,且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约定等。定金、订金、押金、保证金、违约金无论是从内容上还是法律后果上都有明显不同,在签订合同时,当事者应对此有充分的理解,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慎重行事。    上海松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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