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王女士所在甲公司系一家上海的快递公司,代理日本某品牌化妆品的配送,经债务人贾先生介绍认识广州一家快递公司乙,三方当时约定:甲公司将客户预订的化妆日用品从上海发往上海,乙公司收到货后,根据订单地址将客户所需的产品送到客户手中并收取货款,再将代收货教汇到上海。自2006年1月-6月,乙公司先后将代收货款共450余万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汇给债务人贾先生,但贾先生仅返还甲公司230万元,尚欠甲公司货款220多万元。由于中介人,贾先生已于2006年8月因病去世,其名下有四套房屋,其配偶、女儿及父母继承了他的遗产,但不愿承担还款义务。甲公司负责人间:贾先生的家人是否应该归还该笔债务?

上海遗产律师解析贾先生的家人应该替贾先生偿还其生前所欠债务。依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还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为此,贾先生的妻子,女儿及父母均是贾先生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他们在贾先生去世后,已经继承了贾先生名下的所有房产,且贾先生拥有的四套房产价远大于对外所欠的债务,所以贾先生妻子、女儿及父母在继承了贾先生财产的同时,理应共同承担清偿被继承人贾先生生前所欠王女士所在甲公司债务的责任。
索引:《继承法》第三十三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上海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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