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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赛博科技公司诉美国赛博集团深圳代表处不当得利案》
  深圳赛博科技公司系由香港赛博投资集团在深圳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美国赛博集团系香港赛博投资集团的大股东,而美国赛博投资集团深圳代表处系美国赛博投资集团在深圳设立的商务代表机构。
  一九九九年七月,深圳赛博科技公司董事会以总经理王某不服从公司领导为由撤销了王某的总经理职务,王某不服董事会决定,利用其所掌握的公司公章、财务专用章等财产,将深圳赛博公司所有的三百五十万人民币私自转移到了美国赛博投资集团深圳代表处帐户上,企图将该笔巨款与代表处负责人私分。而美国赛博集团深圳代表处负责人陈某与王某私交甚厚,加之陈某对集团给予其的待遇不满意,故拒绝将其帐户上收到的巨额款项返还给赛博科技公司,并计划将前述款项秘密转移到其私人注册的公司。
  刘晓波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了解得知,由于王某与陈某分别为前述两个机构的法定代表人,而且均掌握了公司的公章、财务章等重要资料,他们可随时对上述巨款进行处理包括转移、私分。根据中国法律,刘晓波律师可以选择以涉嫌刑事犯罪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但委托人怕事态发展对公司形象不利,不同意以刑事方式处理。为了保障委托人利益,刘晓波律师立即申请对美国赛博投资集团深圳代表处的帐户采取了诉前保全措施,以防止陈某将巨款转移。同时,刘晓波律师与委托人协商,企图通过赛博集团内部协商方式说服陈某将巨款返还,但未能成功。迫于无奈,在得到委托人同意的前提下,刘晓波律师正式向深圳南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被告美国赛博投资集团深圳代表处取得深圳赛博科技公司巨额财产无法律上的依据,属不当得利为由,要求判令被告返还财产并承担诉讼费用。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突然提出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身份非法,其理由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过变更而变更的程序违返法律规定,因而无效。与此同时,原告公司原总经理王某持已声明作废的公章和伪造的原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撤销对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变更决定。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以前述行政诉讼案件的裁判与本案有重大关系为由作出中止本案审理的裁定,待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对前述行政诉讼案件判决生效后再行审理。
  历经半年以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认为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对原告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程序合法,变更行为有效,据此,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重新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在庭审中又提交了一份伪造的有偿服务合同,企图将其取得的巨额财产合法化,但经过本律师在法庭上的精彩质证和辩论,被告的代理人无法自圆其说,破绽百出。最后,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了判决,认为被告取得原告三百五十万元巨款没有法律上的依据,属不当得利,被告应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将全款及其利息返还原告。
  被告在收到判决书后十五天内未提起上诉,该判决书生效。本律师随即向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已冻结的被告款项如数划转到原告的帐户上,至此,本案全部结束,原告未遭受任何损失,原告对刘晓波律师的代理工作非常满意并给予了高度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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